患者服务

内容概况

政策依据

报销住院医疗费条件

报销费用

报销材料

不予报销情况

一、政策依据

1.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四川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关于做好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医保中心办〔2022〕36号);

2.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做好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成医中心办〔2022〕226号);

3.成都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门诊医疗费用实行直接结算的通知(成医中心办〔2024〕17号);

二、报销住院医疗费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规定;

2、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

3、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计划生育手术费;

4、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生育并发症(即在生育过程中出现的合并症,如:异位妊娠、妊娠剧吐、妊娠高血压、妊娠胆汁淤积症、妊娠糖尿病等)。

三、报销费用



四、报销材料

()定点医疗机构应要求参保人员在入院处办理入院刷卡(社保卡)时需提供如下合法有效的资料原件:

1、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

3、生育服务证(如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外签发的生育证,需要及时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登记审批表,且提供《四川省外生育服务证审批表》);

4、社保卡等证明材料。  

备注:如果以上证明材料为非中文的,还应提供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盖章的翻译件。

(二)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

1、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

3、生育服务证;

4、社保卡等证明材料;

5、出生证明。

备注:如果以上证明材料为非中文的,还应提供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盖章的翻译件。

五、不予报销情况

不孕、不育、保胎、实施人工辅助生育技术(试管婴儿)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关于做好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结算管理工作的.pdf

关于做好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门诊医疗费用实行.pdf